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上海市委副主委、复旦大学教授谢遐龄和上海市政协委员唐祖德反映:为了让更多的残疾人走向社会,真正实现充分就业,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民政福利企业(以下简称民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对享受全额增值税返还和所得税减免的民福企业作出具体规定。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民福企业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出现了一些值得思考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是优惠政策脱离市场,影响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现行涉及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吸纳残疾人,扶持弱势群体。但优惠政策与不完善的制度约束和难以到位的监督产生了一定的反差,诱使一些企业通过吸纳“残疾人”等途径,获得减免税优惠政策,形成企业间实际税负不均,导致企业间不公平竞争。
二是企业变通手段繁多,相关部门难以监督。相关部门因受检查力量、检查手段等多种因素影响,很难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实施经常性检查监督,目前“企业的年检”已难适应这项工作的需要。编制虚假工资表、虚列残疾人数量等已成为一些企业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手段。
三是少数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实施关联企业收入转移。少数民福企业将关联企业的收入转移,形成一户优惠,多户收益的情况,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四是优惠政策惠及残疾人力度不够。民福企业内残疾人待遇,包括工资、奖金在内的各项收入之和,与民福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所退税额相比,差距很大,民福企业所退税款用于残疾职工支出仅为3—9%,大部分民福企业没有为残疾职工办理社会保障;同时存在部分民福企业所退税款截流、挪用和赞助的现象。
为使民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惠及残疾人,并与现行的经济发展相适应,谢遐龄、唐祖德特提出如下建议:
1.应进一步强调国家退还民福企业的税款应全额退还给民福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民福企业的检查和监督,确保税收优惠政策惠及残疾人和民政福利事业。
2.将税收优惠政策与民福企业申报资料条件中的受益对象利益挂钩,即以实际发放给扶助对象的工资及缴纳的社会保障基金作为减免相关税收的条件之一;探索实施扶助对象的工资,由银行发放,通过银行直接将工资发到相关受益对象手中,这样既可防止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政策优惠,同时又能保证申报资料中的相关人员,真正获得国家的政策照顾和扶助,确保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3.逐步实行扶助对象信息共享。建立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申报扶助对象信息资料共享网络,公开税收优惠政策、准入条件,公示享受政策的企业,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节约监督成本。
4.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民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细化相关规定,从制度完善的角度保障制度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