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民盟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刘宁反映,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的影视行业得到了长足发展。目前,我国现有的电影制片单位达70家左右,年生产电影故事片连续几年保持在100部以上,2003年创作并审查通过的电影故事片超过140部;我国现有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近900家,电视剧制作机构达300多家,年生产电视剧1000多部10000余集。我国现有电影院6300多家,中外合资的电影院有16家,农村电影放映队有近30000个,已建成区域性或跨区域性电影放映院线35条,加入院线的电影院达1000多家;此外,我国已基本建成了包括有线、无线、卫星等多技术、多层次混合覆盖的全国广播电视网,其中有线电视网已近四百万公里,有线电视用户超过一亿户。1982年,全国广电系统总收入9.83亿元,基本属于财政拨款,到了2002年,全国广电系统总收入已达514亿元,其中广告收入超过280亿元,财政拨款75.84亿元,财政拨款仅占总收入的14.75%。影视行业已经从主要依靠财政拨款转为以经营创收为主、财政拨款为辅,影视行业日益显现了产业功能和良好的开发前景。
刘宁说,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影视行业的产业化发展也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我国影视行业的产业化发展很不充分。与发达国家相比,经济总量规模比较小,实力还比较弱,竞争力不强,影视产品的进口大大超过出口。从电影的产量上看,2002年我国年产电影片100部,而当年美国年产电影片达540多部;从票房收入看,近几年我国电影片年票房收入维持在人民币10亿元左右,而仅2002年美国电影片的票房收入就达95亿美元;从电影片的进出口数量看,2003年我国共进口外国电影片20多部,总票房收入达人民币5亿元,占我国当年电影票房总收入人民币10亿元的一半左右,而美国好莱坞电影的出口收入在2000年就已经达到120多亿美元之巨,美国电影的出口额在其所有出口产品中已位居第二,仅次于航空产品。
第二,我国影视产业的体制机制落后,对影视产业的发展造成阻碍。长期以来,受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一方面我国影视行业实行计划事业型为主的体制,经营性产业和公益性事业未加以明确区分;另一方面,影视行业按行政区划设置,条块分割严重,各自独立,封闭运营,难以通过市场方式开发和利用社会资源。这种状况已很不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不符合影视产业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影视产业的健康发展,已经成为影视产业发展的主要障碍。
第三,我国影视产业发展不平衡。一方面,东部与中、西部,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城市与农村,存在很大差异;东部发达地区,城市产业发展比较好,影视产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比较明显,西部不发达地区和农村,影视产业的发展则比较差。另一方面,影视产业内部电视与电影之间发展亦不平衡;电视较强,增长较快,已成为我国影视产业的龙头和支柱,电影相对较弱,其发展存在不少困难;电视的发展,电视剧的繁荣,给电影市场带来很大冲击。
第四,我国影视行业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现有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大多只是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更多考虑的是如何办事业,较少考虑产业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业的发展问题。我国影视行业现行的政策法规体系已不适应我国影视产业发展的要求。
刘宁建议:解放思想,深化体制改革,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加快影视业产业化建设。有关单位要从根本上扭转影视是思想建设的工具、是事业单位,应由国家包下来的观念。要树立影视业是可以赚取高额利润的行业的意识,加快现有小单位、小制作的重组工作,加大扶持力度,充分发展我国影视行业的产业化,提高影视作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在充分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前提下,加大出口。同时加大对民营影视制作公司的支持,在融资、税收等方面给予一些优惠政策。另外还要积极调整和完善我国影视行业现行的政策法规体系以适应我国影视产业发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