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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建议
中国民主同盟网站:http://www.mmzy.org.cn 2006年11月23日

全国政协常委、民盟黑龙江省委员会主委梁荣欣反映,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推出错案追究制度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发挥了较大的积极意义。但是该制度没有及时根据现实情况得到进一步完善和修正,司法系统内也没有理智的认识,就现在我国的国情和司法现状看,该制度有必要真正的得到落实和完善。
梁荣欣说,司法执法工作能不能做好,司法水平能不能提高,关键取决于有没有一去高素质的司法执法队伍。从整体上讲,我们的司法队伍的素质是好的,但也有极少数人政治素质较差、徇私枉法、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甚至有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腐败现象。这些问题严惩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影响了司法权威,影响了司法公正。在司法实务中,对“错案”概念存在模糊认识,相关法律、法规也很难对其有精确的界定,甚至有观点认为“如果不存在错案,还要二审,申诉程序干什么?”。由于我国目前司法体系的现状,对错案追究制度的落实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乃至在法律制度的落实过程中产生了一些负作用,削弱了审判人员的主动性,为回避“错案”他们事事征求上级意见,想尽办法让案件上“审委会”等,造成了诉讼资源的浪费。二审形同虚设,影响了办案效率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司法腐败现象仍然是实现司法公正所需要急待解决的问题,在很多的错案中,不仅仅是审判人员对法律适用理解上的偏差,对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或者是单纯的程序问题,其中还存在审判人员等方方面面压力所带来的干扰或诱惑所造成的,这往往是审判人员主观上的问题,甚至是明明白白知道而采取一些手段进行规避,进行遮掩,对此有恃无恐。
梁荣欣说,如果这现象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扼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司法程序是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就是国家腐败,就是社会的腐败,民族的衰亡,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必须坚持落实错案追究制度。
梁荣欣建议:
1.建立独立的“错案”评价机构。现行“错案”追究机构多是指本院的纪检部门或是审委会,这必然存在“护短”问题,必然造成“错案”追究制度难的落实流于形式,因此有必要设立一个独立机构,对“错案”做出专业认定、客观认定,并做出相应的公正,严肃处理,这才能实现追究机制并发挥其作用。
2.认真规范合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合议庭形同虚设,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不审、不问,只是走过场,合议笔录也是由主审人员自行炮制,根本没有进行合议,因此合议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给主审人员暗箱操作的机会,给“错案”创造了产生的条件。
3.有效发挥人大监督职能。人大应充分发挥司法工作的监督职能,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对审判人员建立述职制度,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察,对个案进行监督,把监督工作深入列到司法实务中。
4.认真执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刚出台不久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防范司法腐败的一剂良药,在人民陪审员介入的司法程序中,充分发挥了人民监督机制,对审判员的审判工作将是一个极大的促进,避免不应有的错案、错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