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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提案:关于加快我国土地规划立法的提案
中国民主同盟网站:http://www.mmzy.org.cn 2007年3月12日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开始建立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核心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初步建立起了从中央到省、市、县、乡五级规划体系。通过两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对保护我国有限的耕地资源,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效促进了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进入新世纪以来,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国家又赋予了土地宏观调控“闸门”的功能,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是当前土地利用规划还受到诸多制度性缺失的制约,规划功能还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一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不高,土地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得不到保障。目前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只有《土地管理法》,而《土地管理法》也只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原则和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编制规划的义务,对土地规划的法律属性、法律效力并没有明确界定。
二是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手段,违反规划用地的行为得不到有效遏止。据统计,全国目前有15-20%以上的用地都是违规用地或违规批地。由于法律规范的缺失,在处理违规现象也容易滋生权力腐败,使最有效的社会监督力量得不到充分利用。
三是由于对土地规划编制行为缺乏法律约束,规划决策水平和相关利益人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土地利用规划的规划内容、规划过程、规划标准和规划行为等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开展规划时随意性较大。
土地利用规划作为协调各行业、各部门经济活动的综合平台,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这与国家赋予它的职能与地位是极不相称的,也势必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综合统筹能力。当前全国正在开展第三轮土地规划修编,土地利用规划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平台,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保障作支撑,土地规划的层次体系与法律效力需要通过立法进行明确。因此,当前形势下加快土地利用规划立法,不仅是完善土地规划制度、加强民主法治的大势所趋,也是现阶段加强土地参与宏观调控能力的现实需要。
建议:
1.抓紧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法》
为建立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树立土地利用规划的权威地位,必须加强土地规划立法工作。当务之急是制定一部《土地利用规划法》,明确土地利用规划的原则、目标、任务和规划的体系、内容,以及规划编制、审批与组织实施制度等,对各级政府在规划中的权限和责任予以明确界定。该法要重点解决三个关键问题:一要在法律上明确各级土地利用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二要通过立法理顺土地利用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的关系,切实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上的统领地位。三要明确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各项权利与义务,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保驾护航。
2.适时制定围绕《土地利用规划法》实施的配套法规和规章
在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法》同时,加紧研究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要在现行部门规章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土地规划用途分类条例》、《土地用途管制条例》、《土地利用计划条例》、《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办法》。这些配套立法甚至可以在《土地利用规划法》之前出台,成熟一个出台一个,以满足当前土地规划管理的需要,使土地利用规划走上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法治轨道。
3.有序推进各级土地利用规划的法令化
目前在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只是具有法定效力的政府文件,规划本身还不是法。从长远看,对于土地利用规划这类基础性、长远性规划,法令化是发展趋势。近期可以考虑把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进行法令化,如县级规划中的土地用途分区管制,一经批准,并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以《土地利用分区管理规定》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地方法规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