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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提案:关于发展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提案
中国民主同盟网站:http://www.mmzy.org.cn 2007年3月12日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以廉租住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目前的住房保障体系还很不健全,仍有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各级财政对住房保障的资金投入十分有限;还没有一部关于住房保障的统一的法律规定;没有建立起自上而下的统一明确的廉租住房管理或实施机构,没有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住房保障建设与发展地方经济关联度低,多数地方政府对此重视程度不够,开展住房保障工作的积极性不高,住房保障责任意识淡化;住房保障制度本身,在保障目标、保障定位、保障范围方面不明确,住房保障制度衔接性、统一性不够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发展,也影响了我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权益的实现。
建议:
一、加大各级财政对住房保障的支持力度,适时建立住房保障基金。
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权责分工、财政分担比例,适当加大中央及省级政府在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财政分担,更加明确地方市、县政府住房保障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借鉴国外住房保障制度的经验和做法,根据中央及地方政府住房保障的权责分工,研究建立国家和省级住房保障基金。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加大中央、省级财政对财力薄弱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完善住房保障法律体系,尽快制定《住房保障条例》。
整合现有住房保障政策,以现有政策为基础制定《住房保障条例》。该条例应该明确我国住房保障的基本目标、基本定位,将住房保障工作列为各级政府的职责范围,并明确划分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明确我国住房保障基本的保障方式、保障标准、保障资金、保障机构、保障房源等;明确住房保障的责任条款,强化制度的具体实施,建立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实施住房保障的推进机制、奖惩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三、健全住房保障机构,适时成立自上而下的住房保障局。
目前住房保障机构极不健全,难负其所应承担的保障职责。应进一步健全我国住房保障机构,适时成立自上而下的住房保障局。中央一级定为国务院住房保障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赋予保障局一定的人权、财权、物权,体现住房保障的专业化、职能化,使住房保障工作作为日常性工作常抓不懈。同时明确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在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中的职责和各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强化主管部门职能作用。
四、强化政府责任,增强住房保障责任意识。
从目前来看,我国地方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责任还有待强化,责任意识还有待增强。
首先,根据《住房保障条例》等法律政策所确定的各级政府的职责分工,强化地方政府对住房保障政策的落实,强化其履行住房保障职责。
其次,将住房保障纳入中央政府对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借此建立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推进机制。
再次,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每年定期由中央政府对地方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省级政府定期对市(区)县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检查督导地方政府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根据检查情况及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表扬先进通报落后,并严格追究政府主要领导相应责任。
五、加强制度理论研究,增强住房保障制度的科学性、统一性。
从目前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本身来看,还存在上述的保障目标、保障范围等不明确,制度之间的衔接性、统一性不够等问题,需要加强制度理论研究,进一步增强制度的理论性、科学性、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