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两会专题 > 民盟动态

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提案:关于促进医疗水平提高、完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提案
中国民主同盟网站:http://www.mmzy.org.cn 2007年3月14日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
近年来,医疗纠纷时有发生,医患关系日趋紧张。为应对随时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和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医生增强了自我保护意识,医疗行为趋于保守,不敢或不愿应用最新诊疗技术,并增加一些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项目,加大了患者的医疗费用,加剧了医患矛盾,同时也阻碍了医学事业的发展。对此,医疗单位有苦难言,处于绝对弱势的患方更是无可奈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自2002年9月开始实行至今已有几年,效果却不尽如人意,中华医学会受理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例竟有80%鉴定结果与地方鉴定结果完全相反,这不仅会引起法律上的争议,同时也影响了鉴定本身的公信力。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差异呢?我们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回避制度不完善,不能做到鉴定的公正。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与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机构同在一个地区,与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生又是同行业的熟人,他们需要“互相关照”,经常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刚刚确定,医方便去“走访”专家,从而导致了实体的不公正——把一些本该是医疗事故的鉴定为非医疗事故。这种现象屡见不鲜。
2.缺乏监督机制,无法保证鉴定程序公正。
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医学会组织实施,而本地区的医学会是由本地医务界人士组成,与医院是一家人,这种监督者与被监督人为一体的机制,不能真正行使监督职能,无法保证鉴定程序公正。且鉴定过程无人监督,鉴定之后又无权威部门复核。
3.缺乏质证机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的专家仅负责出据鉴定结论,无人到法庭质证。这种合议制是集体负责,其结果则是无人负责。
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入,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同时也为了提高医院医疗水平,恢复正常的医患关系,有必要完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建议:
1.理顺医疗秩序,建立正常的医患关系。建议医院的医疗收入不与医生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从而避免医院重复检查、过度治疗和乱开药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相反,应把在同等情况下降低医疗费用作为评价医院和医生的标准之一。
2.修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建立完善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回避制度。建议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六条的属地化鉴定改为选择异地有权从事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进行鉴定,健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回避制度,以求鉴定公正。
3.实行鉴定专家保密制度。建议由公证处公证人员参加鉴定组专家名单的电脑随机抽取工作,并派专人将材料在鉴定前一周内送达专家。医学会不参与材料送达,只负责材料收集、转交和组织鉴定会。公证员负责对专家名单保密,出现问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和民事责任。
4.建立监督制度,完善监督办法。建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医疗事故鉴定的全过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医卫界人士参加鉴定会,旁听监督;每年由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抽审鉴定案卷,检查鉴定质量,及时纠正错误。将明显造假的鉴定专家清除出鉴定专家队伍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5.建立质证机制。在鉴定结论后,医患双方如有异义,鉴定组长出面协调。凡是医患中的任何一方有要求到法庭质证的,鉴定组长则有责任出庭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