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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中央在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上的书面发言:构建和谐社会不容回避农民工问题
中国民主同盟网站:http://www.mmzy.org.cn 2007年3月14日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群体的出现极大地扩展了数亿农民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改变了数千年来农民对土地的人身依附关系,这是我国改革的重大成果和社会发展进步的主要标志。
据我们调查,目前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约1.3亿人,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村劳动者约1.3亿人,扣除两者重合部分,农民工总数约为2.1亿人。“九五”期间全国农村劳动力年均增加584万人,“十五”期间则为433万人,再加上原有富余劳动力的转移,现在每年新增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约在600万~800万人之间。在农民工中,52.6%的人不再从事任何农业劳动,37.1%的人偶尔(如农忙时)从事农业劳动,7.3%的人每年大约从事3~6个月的农业劳动,只有3.1%的人每年从事农业劳动的时间在半年以上,这表明绝大多数农民工已经成为全职的非农劳动者。
事实表明,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关键。然而当前农民工规模庞大、身份尴尬、保障缺乏、经济社会地位低下、与当地居民及政府的关系不太融洽的现状说明农民工问题已是影响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巨大阻碍。
农民工问题不仅是我国现阶段的社会问题,也是必须正视的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一方面,农民工长期的超低收入不仅不利于继续改善其自身及家庭的生活状况,直接制约着2亿农民工及其背后的3亿农民工家庭的现实购买力。这是我国经济过度依赖投资拉动和外贸增长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农民工均是青壮年,如此大规模的流动不可避免地改变了原有的乡村政治版图。
农民工事实上已经成为一个有着自己独特利益诉求的巨大社会群体,这一群体的利益如果长期得不到尊重,将不可避免地和现行制度安排与政策体系产生巨大的冲突。面对如此规模巨大的社会群体,任何轻视农民工问题或者不能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做法都将导致极为严重的社会、经济与政治后果,势必影响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中央对农民工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 2006年初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但是从全局来看,阻碍农民工转化为市民、安居乐业的制度性障碍仍然没有消除。应该有序地让农民工融入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最终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发展。
建议:
1、转变思路,将农民工问题纳入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确定科学合理的宏观思路与长远筹划。
要打破现有的思维定式,不能再把农民工简单地等同于农民从而将他们排斥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之外;不能把农民工现象看成是一种简单固化的社会现象而对其权益受损而视而不见;不能再把农民工问题看成是农民工自己的问题而放弃政府与社会的责任;不能对农民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估计过高而忽略农民工及其家属的经济社会乃至政治权益诉求;不能再强调财力不足而对农民工问题继续漠视,更不能继续在制度安排与政策实践中固守城乡分割、分治的思维模式。
2、针对农民工问题的复杂性、渐进性,国家在解决农民工问题时应当有近、中、长期对应之策。
农民工作为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间一个具有过渡性色彩的特殊群体,其过渡期还需要20年左右,最终必然由流动性强、身份不确定的农民工转化为具有稳定性、身份确定的市民或者农民。因此,解决农民工问题必须统筹考虑并确立近、中、长期目标及相应的配套政策,避免由于过度短视而留下后遗症。
近中期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关键,在于维护农民工的经济权益与安全权益,包括平等就业权、劳动报酬权、职业安全权、社会保障权、教育培训权、子女教育权与居住权。长期目标则应当是适应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发展进程的要求,确保农民工可以自由选择平等融入城市或者返回乡村、公平分享国家发展成果、平等参与民主政治,以及在精神文化方面与流入地居民融为一体的权利。
3、迅速完善相关法规,在确立农民工平等权益的同时,赋予农民工维权的法律手段与有效途径。
一方面,中央与地方政府均需要对现行法律制度与政策规制进行全面检查,凡有违反平等、公平原则而损害了农民工权益以及阻碍农民工顺利融入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规定,均应当尽快加以修订。另方面,应当按照平等、公正原则制定必要的新法规、新政策,如《劳动法》颁行已逾十多年,已难以适应发展变化了的劳动用工形式,对农民工的保护作用缺乏。应在修改《劳动法》的基础上,加紧制定新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就业促进法》。只有劳动法制健全,农民工的权益才能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得到维护,执法机构与司法机关才能完全明了自己的责任。
4、打开城市的大门,有序接纳农民工
国家应让有能力成为城市人的农民工首先成为市民。各地可以设置让农民工成为市民的标准或条件,内容可以包括:一是农民工的就业能力,在城市中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岗位;二是农民工与所在城镇的融合程度,即在当地居住满一定年限;三是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即有能维持其基本生活的稳定收入来源。
5、进一步改革农村土地承包制,实现土地承包权与市民身份的置换。
进一步改革农村土地承包制度,通过赋予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实质权益,让农民工自主选择户籍身份置换,既保障农民工可以在满足规定标准的条件下完全融入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又促进农村土地的集约经营与规模效益。
6、改进选举制度,完善人民团体制度,赋予农民工有序参与当地政治事务的民主权利。
采取分类授权的方式让已在就业地定居的农民工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尤其是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协等组织中,应明确规定有农民工代表、委员,各种具有政治色彩的人民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均应有农民工代表参与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