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各地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在于:教育经费仍然紧张,学校基础设施投入欠账大,特别是农村办学条件差;城乡教师收入存在差距,一些地方农村教师实际收入下降;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农村教师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寄宿制落实不到位;“两基”巩固任务艰巨;“普九”欠债多;影响教育公平的办学不规范行为大量存在;学校建设跟不上城市的扩张速度,城市(包括县城)“大班额”现象突出;民办学校办学艰难。
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对《义务教育法》的宣传、学习和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二、建立和完善保障机制,落实教育经费的投入。建立合理的财政分担体制,理顺中央、省、县负担比例和保障关系,全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单列,确保最低生均公用经费安排到位。在政策、经济方面予以农村更多的倾斜和扶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省级财政提高对经济困难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探索建立多元的教育投入机制,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教育。教育、财政、税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做到应征尽征,同时严格按规定专用。
三、推进均衡发展,努力实现教育公平。省级发展规划须包含大力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和缩小城乡义务教育差距的内容,省级政府及教育部门督促各市、县制定分年度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规划。加快寄宿制学校建设,进一步加大中小学布局调整力度,促进区域内学校间师资力量的均衡配备,制定城市发展配套建设学校的实施办法。教育督导部门督查各校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举办重点班、强化班,定期对校间差距进行逐校监测分析。实行教育对口帮扶,促进优质资源共享,加快推进教师、校长城乡交流,建立完善教师、校长轮岗交流和骨干教师巡回授课、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服务期等制度。重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努力形成以公办学校接纳为主局面,对经批准设立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奖励和资助其改善办学条件,并对入学学生免除的学杂费给予全额补助。将“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统一部署。
四、切实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严格执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师德评价、考核、奖惩机制。积极推进教育人事制度改革,落实全员聘任制,探索超编教师分流途径。保障教师依法享有的各种收入,对于地方出台的津补贴政策,做到与公务员基本一致,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实现同一区域内同类教师工作待遇基本相同。市、县政府按规定安排教师专项培训经费,建立教师培训研修制度,建设教师培训平台,在相关学校的合并中保留并强化师资培训功能。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落实农村教师的地方津贴、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实行山区和贫困地区教师岗位津贴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村贫困地区中小学用人激励机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和大学毕业生到农村特别是山区、贫困地区中小学任教。
五、强化教育督导,推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监督和问责制度。将督导结果依据规定向社会公布,要求各地政府就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列出整改时间和措施步骤,到期后公布完成情况。依法在市、县两级建立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六、加强对改制学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对公办学校改制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不再审批新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改制,对完全转为民办的改制学校严格依法规范其办学行为,对不符合“五独立”要求的改制学校恢复为公办学校。
七、尽快出台《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配套制度,并就“普九”债务问题进行重点专项调研,提出可行的解决途径,逐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