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已经取得重大进展,形成了中央和省两级管理、以省为主的管理新体制,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也不断深化,办学自主权进一步扩大。但是在实践中,高校管理体制受政府管理体制的影响仍然较大,行政化倾向较浓,内部创新机制较弱、动力不足。表现在:教育法律体系不完备,“依法治校”观念不强;政府、高校角色错位,行政、学术权力错位;校内党政权限模糊,校长、书记职责不对称;人事管理与分配制度缺少激励机制。上述状况与现代大学发展趋势不符,也不利于高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目标的实现。因此,进一步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建议:
一、加强立法规划,完善法律体系,加大实施力度。
根据教育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为龙头制定不同层次、协调一致、内容完备、操作性强的社会主义高等教育法律体系,着重抓好教育投入、教育评审、教育质量等方面的立法,引导、推进和保障高等教育改革。同时,进一步明确各高等教育主体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如教育问责、督导、申诉、行政复议制度等。
二、调整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下放权力,实现校本管理机制。
转变政府职能,重新调整教育决策权,实现国家所有权和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相对分离。政府由直接、具体管理转变为间接、整体管理,主要负责教育的规划立法、评估监督及经费调控等。学校由执行机构转变为决策机构,享有更多权力,如学校目标和政策制定权、财政预算权、人事安排权、课程设置权等,并代表政府承担学校发展的全部责任。高校内部也要根据事务管理需要进行相应的集权与分权,学院作为教学、科研和行政组织的基本运作单位,校部主要负责统筹规划、经费预算分配、重大人事任免等全局性事务。
三、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完善“党委领导、行政管理、教授咨询”的高校管理体制。
作为学校发展的“火车头”,党委要进一步完善议事和决策机制,把握办学方向和学校发展战略、思路等全局性问题,而不插手具体行政事务,不干涉宪法保障范围内的学术自由,避免以党代政、党政不分、党学(学术)不分。校长作为高校法人代表,行使学校行政管理权,对党委和师生员工负责,具体调控校内人、财、物、事权,保障学校有效运行。推行“教授咨询”的高校学术体制,由“学术委员会”或“教授会”作为高校常设的学术管理机构和权力机构,行使学术权力。
四、深化高校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绩效导向的岗位、薪酬激励机制。
改革完善高校人事调配、岗位设置、职称评聘、社会保障等制度,给高校充分自主权。制定校、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规范高校干部任免标准,加大对高校领导的考核。引入竞争机制,真正实现“能上能下”。高校内部要淡化编制管理,强化岗位设置,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彻底过渡;实行全员分类聘任,抓好科学设岗、择优聘任、严格考核、聘后管理四个环节。完善高校绩效考核、津贴分配制度,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高层次人才和重点岗位倾斜的激励机制。
五、建立健全高校行政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
实施监督的最佳途径是校务公开,法定渠道是教师代表大会。教师代表大会必须民主、公开选举产生,其监督应贯穿于学校的各个环节,要经常化、制度化,不局限于一年一次的大会。学术委员会、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机构实施监督,可以扩大教师对学校管理的参与面,减少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