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08两会专题 > 会议畅言

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提案
中国民主同盟网站:http://www.mmzy.org.cn 2008年3月5日

 

可再生能源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自《可再生能源法》制定以来,我国可再生能源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一是自主技术不成熟,可再生能源发展成本居高不下。尽管我国有很大的可再生能源资源优势,可是关键技术却严重依赖国外,当前国际上流行的MW级先进风电机组、生物质直燃发电锅炉、太阳能光电所需要的多晶硅原料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设备和材料全部依赖进口,甚至连进口还面临技术壁垒的封锁。

二是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无序状况严重。2005年后,可再生能源产业出现无序发展状况,当年我国风电总装机容量飙升了65%,全国建设了61个风电场。在项目集中上马的氛围下,技术受制于人的负面效应被放大,风电建设的成本被抬得更高。由于设备需求激增、产品供不应求,价格上涨也就成为必然的趋势。在太阳能电池领域,硅材料价格一路飞涨也折射出产业投资的“一哄而上”。

三是可再生能源立法存在缺陷。如,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由于招标定价实际上是以“出最低价者为中标者”的标准来定价的,导致中标的上网电价远低于合理范围,可再生能源的投资几乎没有盈利的可能性,这导致大批资金不得不撤离,长此以往,必将给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带来毁灭性伤害。《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电消耗热量中常规能源超过20%的混燃发电项目,视同常规能源发电项目,执行当地燃煤电厂的标杆电价,不享受补贴电价。”也就是说只有每年燃烧80%生物质燃料的电厂才可以有补贴,否则就视同常规火电。这样的规定造成很多可以利用秸秆的热电厂因全年烧不到80%的生物质燃料而袖手旁观。此外,对于配套性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发展目标的确定、许可证的审批、监测与执法等方面和环节,可再生能源法均有不完善之处。

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关系到我国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要实现《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的力争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到能源消费总量的10%2020年提高到15%的目标,政府应当注重对市场的规范,执行严格的准入限制和发展规划,防范盲目地一哄而上,有前瞻性地引导产业有序发展。

建议:

一、加大支持力度,降低企业发展成本。一方面加大对可再生能源技术研究领域的投入,迅速提高我国技术、设备自主研发能力,摆脱受制于人的困境。另一方面通过财税、补贴等方式帮助企业分担可再生能源开发的成本。

二、正确引导,促进可再生能源行业的良性发展。政策扶持将吸引大量资金投入,对产业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可再生能源作为一个全新的产业,政府应该积极探索,正确引导其发展,既保持健康有序又不压制竞争活力。避免造成投资过度集中,资源过度开发,形成产能过剩和无序竞争的局面。

三、进一步修改完善可再生能源的有关法律法规。1.借鉴德国等国的做法,给予明确、具体的优惠政策,确保参与可再生能源研发、生产的企业略微盈利,消除相关企业的后顾之忧,使他们以更大的热情积极投身可再生能源发展。2.建立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社会制衡相结合的可再生能源立法执行机制。通过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结合市场力量和社会参与,为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撑起一片亮丽的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