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 7月20日,民盟中央在京举行以“建立和完善保障公共安全的应急体系”为主题的2006年度“灾害与社会管理”专家论坛。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盟中央名誉主席丁石孙出席。民盟中央主席蒋树声出席并致辞。论坛由民盟中央副主席索丽生主持。
“灾害与社会管理”是民盟中央为发挥参政党职能而确定的参政议政工作的重点课题。从2003年开始,民盟中央与各方面专家合作,每年一次以研讨或笔谈的形式探讨这一问题。论坛的成果取得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并逐步成为民盟发挥参政议政作用的一个重要方式。
蒋树声在致辞中说,本次论坛的主题“建立和完善保障公共安全的应急体系”,既是论坛一贯主题的延续和深化,也是一个有着紧迫现实意义的独立课题。建立和完善保障公共安全的应急体系,在我国还有很多艰巨的工作有待完成。传统的社会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形态,落后于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需求。社会管理的一些方面在某种程度上被忽视,导致一段时间公共安全事件频繁发生。
蒋树声说,近一时期,党和政府不断强调和推动公共安全与社会管理的建设,思路清晰,定位明确,表现出执政党和政府的责任意识与不断进步的、适应现代化社会需求的执政与管理理念的加强。不久前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就是一个具体体现。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十一五”规划最鲜明的特点和主线。以此为指导确立国家发展战略,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建设管理体制创新,也就将公共安全建设的重要性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蒋树声指出,目标的实现,有赖于社会实践的逐步推进,需要方方面面为之尽力,这是民盟持续举办论坛的初衷。他希望各位专家能继续支持这个论坛和民盟的工作,提出有前瞻性和导向性的观点、意见和建议,供政府部门制定政策参考,并能提高全民的忧患意识,为我国公共安全建设、为提高我国社会建设和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共同贡献力量。
国务院应急办副组长、国务院参事闪淳昌出席论坛并做了《切实加强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的专题报告。他强调,应急管理工作要做好常态与非常态的结合。预案重在临界状态的处置,使其尽量不转化为突发事件或小事件不变成大事件,即不恶化、不扩大。应急管理工作要做好预防与应急的结合,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特别注意预案体系的对接、应急机构的对接,预测预警的对接和应急资源的对接。他指出,我们必须具有忧患意识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有必要的安全知识和科学决策的能力,再加上应急预案所确定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以及我们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就可以化险为夷。
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史培军做了《中国减灾与应急管理对策研究》的专题报告。他呼吁要重视主灾害引起的次生灾害的应急与预防工作,建立综合灾害风险管理体系。中国减灾战略强调“以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即在灾前关注监测与预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制定各级各类的应急预案,降低灾害脆弱性;灾中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尽可能降低灾害性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自然资源与环境;灾后强化政府和社会的救助能力,特别是社区自救能力,提高重建效率效益。要科学协调应急预案与综合减灾所涉及的各方面工作,高度重视各级政府引导辖区社区和企业提高综合灾害风险管理水平。
中科院院士、中国地震局研究员陈颙做了《我在唐山地震现场———从特大地震看应急预案的重要性和历史思考》的报告。他从自己在唐山大地震现场一个多月震后救援的切身经历谈起,生动地讲述了自己多年从事地震灾害研究的心得,认为应急预案应该特别注意减轻特大型灾害,注意减轻“巨灾”的损失。他指出,灾后采取非常措施,尽快稳定社会秩序是应急反应的最重要环节,社区是救灾最主要的基层单位。联合国在新世纪之初提出的减灾口号是:发展以社区为中心的减灾战略。根据我国的情况,我们总结为:小灾靠自救,中灾靠互救,大灾靠国家。
国家环保总局环监局局长陆新元到会做了《环境事件高发期中国水环境应急管理机制的战略性分析》的报告。他指出,我国已经步入环境事件高发期,2005年1406起突发事件中,水环境污染事件有693起,占49.3%。次生水环境事件比较多,有52%是由于安全生产、交通事故、企业违法排污、尾矿库和渣坝坍塌等引发。对于突发性水环境事件,国家将构建水环境预警预测机制、水环境应急响应机制、水环境紧急修复机制、和水环境损害评估机制,以预防为主,加强水环境应急基础建设工作,增强水环境应急能力建设。
济南市槐荫区青年公园社区是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在中国大陆认定的第一个平安社区(全球有97个平安社区,香港地区3个,台湾2个)。济南市槐荫区青年公园社区顾问迟阿鲁,做了《青年公园街道缘何成为世界“安全社区”》的报告。他认为创建“安全社区”要有“大安全观”,把社区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提高到政府和社会各界期望的水平。
清华大学教授于安做了《〈突发事件应对法〉着意提高政府应急法律能力》的专题报告。他指出,在制定大量的应急预案和预案实施体制机制后,必须在法律上提供合法性根据和行为准则,正确规范政府应急行为,公正地调整由于应急管理产生的社会关系,提高政府应对危机的法律能力。提高政府应急法律能力的基本问题,是政府应急措施的合法性。对应急措施的法律规范方式有两方面,一是在专门应急措施和普遍应急措施分类的基础上,规定可以普遍适应的应急措施;另外是规范应急行政裁量权的规则。
出席论坛的有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务院、解放军和武警有关部门和北京市有关委、办、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领导与专家以及新闻界人士近200人。民盟中央秘书长高拴平出席论坛。(齐慧文)